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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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俭于2017年6月29日晚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公寓×号楼×室内,因感情纠纷与其妻刘某2发生争执。争执中,王俭对刘某2全身猛烈殴打,致使刘某2于第二日凌晨死亡。经鉴定,刘某2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造成小肠破裂,继发急性腹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王俭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俭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大义律师解答:
王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吴大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吴大义律师有10余年丰富法律服务经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擅长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对PPP领域有深入理解和丰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