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额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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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额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15 12:11 点击:1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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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21年7月14日,反诈预警短信12381正式上线,首次实现了对潜在涉诈受害用户进行短信实时预警。该系统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号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分析发现潜在受害用户!如果收到来自12381的短信,请保持高度警惕。

网友咨询:

王晓天于2019年5、6月至10月间,虚构合作经营翡翠生意的事实,以获得高收益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黄某、陈某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王晓天于2020年4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王晓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戴梅军律师解答:

王晓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晓天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王晓天在案发前以珠宝、玉石等物品折抵部分诈骗款,相应价值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王晓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戴梅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戴梅军,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492号金辉大厦2#楼9层,擅长刑事辩护,合同、损害责任、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纠纷,同时提供代书诉状、审查合同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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