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考生刘某英进入考场门口安检时,被查获作弊器材,随后该考生刘某英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组织该次驾考作弊的被告人周某宁、刘某红,被告人周某宁(主犯)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可见,“驾考作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次,“驾考作弊”组织者周某宁和刘某红被人民法院处以“获刑+罚金”的双重处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驾考作弊”组织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醒和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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