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0日,张庆宝在屋内阳台给电动车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庆宝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于此案,昨日北京通州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庆宝有期徒刑六年。
所谓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此罪,首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处以过失,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放火危及公共安全的的,那么构成的是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其次,构成此罪要求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不会构成此罪。
那么对于张某所犯的这个失火罪,它与放火罪有什么不同呢?
对于这两罪主要有以下两点不同:
一、首先是主观要件的不同,失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放火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放火。
二、其次在造成的后果上,放火罪要求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需要造成什么损害后果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而失火罪则要求行为人引发的火灾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了,才会认定行为人的失火行为构成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本案中被告张某的失火行为造成了五人死亡,这显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所以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