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后还不上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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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后还不上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4-08-17 13:28 点击: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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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网友咨询:

透支信用卡后还不上是否构成犯罪?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潘启余律师解答:

一般不会坐牢。信用卡持卡人还不上欠款的,属于债务违约,一般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逾期利息、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等后果。

但涉及以下情形,就可能构成犯罪,要坐牢:

(1)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5万以上,并且逾期不还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有可能要坐牢;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持卡人有能力还款,逾期不还款,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潘启余律师解析: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潘启余律师提示:

如果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出现了逾期的情况。但是我们没有收到银行所打来的电话,只是接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或者存款的邮件。在这个时候,我就需要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解释一下原因,同时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及时的将钱还给银行。只有这样,在征信上就不会出现不良的记录。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逾期的时间没有超过3个月,在这期间也接收到了银行打来的各种催收电话或者是催收公司所打来的电话。

(1)但是所使用的这张信用卡并没有被冻结,在这个时候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主动联系银行。

(2)在沟通中表达出进行还款的意愿,能够全款偿还的就全款还,如果不能的话就和银行规定好进行分期还款,在每个月的时候按时将所欠的钱还给银行。

另外在逾期的时间方面以及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时候银行卡也处于被冻结的状态。

(1)在这个时候是会产生利息的,我们千万不要主动的去换号码,需要在第一时间的时候打电话给银行说明一些情况。

(2)主要表明出自己并非是恶意的拖欠,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才造成了逾期。

(3)同时要和银行约定好还款的时长和金额,最好是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及时的还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潘启余律师简介

执业期间办理大量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过多起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给当事人量身定制多份关于婚姻类协议。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劳动人事纠纷、刑事辩护。多年国有银行工作经历,承接个人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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