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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股权质押未办理工商登记,被法院判决质押权未设立,债权银行无法就质押权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致使贷款第二还款来源悬空的风险案例屡见不鲜。那么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什么风险,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是什么? 网友咨询: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什么风险,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是什么?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邱苏燕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
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本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二)主观要件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

论正当防卫

2024-08-13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二)时间条件
房产纠纷,譬如房产归属纠纷、买房合同纠纷、预售合同纠纷、拆迁房安置补偿纠纷、租房合同纠纷等,可以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进行诉讼。那么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 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叶聪律师解答: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
合伙纠纷的最本质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那么合伙人退伙时财产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 网友咨询: 合伙人退伙时财产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 云南九正律师事务所涂永生律师解答: 合伙人退伙的,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2020年11月17日21时10分许,周志访驾驶灯光技术性能不合格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桂路由横江方向往桂丹路方向超速行驶,行至荷桂路劳边公交站对开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周志访马上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20年8月25日晚,陈敬明驾驶小型越野车搭载乘车人王某苗沿上瑞线由普安县普天大道方向往普安县第一中学方向行驶。23时20分许,行驶至上瑞线2387公里加200米处时,因躲避查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路边围栏及房屋,造成围栏、房屋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陈敬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的身份,若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当然地具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但是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是承租人,若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网友咨询: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承租人能否超越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张灵倩律师解答:承租人是否能否直接向出卖人索赔,需要看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否存在三方约定,即三方是否约定了承租人向出卖人的索赔权,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以直接向
再婚房产纠纷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张清琴诉称,我与被告之父李同林于197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当时李同林有一男二女,原告在1977年又婚生一女叫李萍。1982年,我与李同林向道口镇五星三队申请一处使用面积195.08平方米的宅基地,在此处盖了四间堂屋,一间厨房和一间过道,办理了房权证,建筑面积为103.49平方米,门牌号为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 2005年被告趁我去郑州不在家之际,私自将我的房屋拆除,在上面重新进行了翻建,不让我居住。2007年,李同林病逝以后,被告就不允许我在此居住,
购房定金,简单来说就是在购房者看中一套房屋之后、在正式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会对基本购房事宜签订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那么什么情况下能返还购房定金,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能返还购房定金,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罗国妹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定金: 1、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的。 3、交付定金后开发商不能开发或预售该商品房,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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