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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梁勇强于2021年9月14日3时40分许,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扶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前沙岭村处,适有白某1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儒源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与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接触,造成白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白某1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梁勇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1无责任。梁勇强会受到怎样的
在公司发展中,通过收购可以获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那么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收购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网友咨询: 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收购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广东周大状律师事务所周定元律师解答: 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 1、了解拟收购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 2、了解拟收购公司的职工情况; 3、了解拟收购公司的产品及市场信息; 4、签订收购协议时要慎重,最好请律师代写; 5、注意拟收购的公司是否有漏债或者隐形的、未到期的债务。 《上市

犯罪既遂

2024-08-12
犯罪既遂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
公司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那么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有哪些,怎样进行? 网友咨询: 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程序有哪些,怎样进行?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解答: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汽车成了家家户户的必需品。车辆的增多,造成了停车位的使用日益紧张,因此拥有一个车位就成了“有车族”的梦想,价格实惠的人防车位就成了考虑对象。那么关于转让人防车位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与开发商签订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是否是开发商合同诈骗? 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黄慧玲律师解答:关于人防车位能否买卖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开发商所有,也不是业主共有,因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法办理产权。其次,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越来越多的原告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这种管辖选择,对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较大帮助,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中,能否从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齐琳律师解答: 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例如: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分文未出,但小产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这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父母给孩子卖房时应注意,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
公司的股东是有权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对股权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有多久? 网友咨询: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有多久?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俊升律师解答: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为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并未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行没有支配权,同时,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对价关系,不存在租赁物的运行利益。那么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出租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吴旭日律师解答:需要明确的是,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上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应的,出租人没有法律基础要求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以及出租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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