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业主钱某因为没有按管理员要求修改群昵称,被该群管理员移出群聊。钱某认为,管理员要求其在群昵称中备注楼号、房间号,侵犯其隐私权,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改昵称要求符合群成员在虚拟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体现。法院裁定驳回钱某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本案中是微信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管理员有权利和职责来制定并发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要求。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要求群成员备注昵称的行为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并且,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以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原告是否在群里,不会损害其获得信息。所以,在未损害钱某获得小区信息的情况下将其踢出群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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