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业主钱某因为没有按管理员要求修改群昵称,被该群管理员移出群聊。钱某认为,管理员要求其在群昵称中备注楼号、房间号,侵犯其隐私权,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本案中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而我国《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都是用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既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管理员的做法就不违法,就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所以驳回了钱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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