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公司 >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的资格继承是不是相同的?

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人因资金不够或其他原因,在投资公司时,不方便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股东,就以亲戚朋友等人的名义登记为股东,自己与该登记的股东签署协议来确认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是谁及权益的归属。那么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的资格继承是不是相同的?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的资格继承是不是相同的? 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解答: 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

2024-07-26

已经注册过一家公司,还能当另一家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吗?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那么已经注册过一家公司,还能当另一家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吗? 网友咨询: 同一个人,他已经注册过一家有限公司了,可不可以再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呢?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李炳良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这两家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相同而具有关联关系。并且注册公司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

2024-07-26

股东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起诉公司吗?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股东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起诉公司吗? 网友咨询: 股东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起诉公司吗? 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解答: 如果股东已经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但是公司侵害其权益的,仍然是可以起诉公司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

2024-07-26

个人代表公司打的欠条,会不会追究个人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欠钱的问题,欠条是大多数人都会使用的一种文本,在关键的时候欠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个人代表公司打的欠条,会不会追究个人的责任? 网友咨询: 个人代表公司打的欠条,会不会追究个人的责任? 北京市智嵩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解答: 个人代表公司打的欠条不追究个人的责任,个人代表公司打的欠条是有权代理行为。与公司之间并无连带责任,你没有还款的义务,只有你原来所在的公司是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原来的公司主张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2024-07-26

总公司设立一个分公司,这个分公司的名下还能开设分公司吗?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总公司设立一个分公司,这个分公司的名下还能开设分公司吗? 网友咨询: 总公司下面设立了一个分公司,这个分公司的名下还能开设分公司吗?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张烨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所以分公司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只有总公司才能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

2024-07-26

公司债权转化为股权,有哪些情形?

在商事交易中,公司与公司之间经常互负债务,当债务人无力清偿或者双方达成协议时,可以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债权人对公司不再享有债权,而是获得相应的股权,并因此得到股息分红权,债转股是商事交易中重要的融资方式,那么公司债权转化为股权,主要有哪些情形以及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什么是债权转股权,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债权转股权怎么操作,俗称债转股,实际怎么操作?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姜永生律师解答: 一、债权转股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

2024-07-25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

设立公司的前期准备中,设立人为了公司场地、设备以及资金供应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债务,有的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有的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那么当公司设立完成后或者公司设立失败后,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网友咨询: 在公司筹备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私人手中购买价值60万的设备形成20万的欠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该设备用于公司的经营,该欠款该有谁来偿还,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连带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鸿超律师解答: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你可以

2024-07-25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他人担保,该行为是否有效?

在市场交易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象征,以公司名义与他方建立合作,但是有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公司增加了负债风险,这种越权行为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担保,现在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公司能否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为由,拒绝履行呢?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解答: 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为由,拒绝履行,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债权

2024-07-25

刘鸿超律师:破产财产,应当如何清偿?

公司破产后,资不抵债,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并就清算后的财产进行清偿债务,但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债务呢? 网友咨询: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应当如何计算?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鸿超律师解答: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

2024-07-25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该案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文阐述了如何理解与参照适用该案例。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如何认定“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为原型设

2024-07-25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