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象征,以公司名义与他方建立合作,但是有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公司增加了负债风险,这种越权行为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担保,现在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公司能否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为由,拒绝履行呢?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解答:
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为由,拒绝履行,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债权人履行了一般审查义务的,应当认为其为善意。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企业的其他的负责人在代表企业从事职务行为时无需专门的授权,行为的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马鹏飞律师解析:
越权代表与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所区别,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马鹏飞律师逻辑严谨,作风稳健,工作经验丰富,执业素养良好。擅长民商法、公司、合同法务,电商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受君之托,忠君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