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过程中,我们有可能遇到经营地址异常的情况,这时候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理。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当被工商局认定经营地址异常后,会在企业信息上标明,非常不利于企业信誉,那么发生经营地址异常,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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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异常,应当如何处理?
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李勤学律师解答:
当发生经营地址异常,应当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一、原地址直接解除
这种方式需要确保公司现在的注册地址,是有公司相关人员在此处办公,工商局会通过上门或者发送公函的方式,核验地址的真实性,如果核验通过则经营异常将得到恢复。
二、通过变更地址解除
变更公司地址是可以直接解除由地址原因引起的经营异常,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变更地址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公章,法人U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地址变更提交之后,需要移除异常就行,若是在变更地址审核的时候抽查到的话,此时需要提供就要提供场地使用证明。
申请挪出异常名录,再过几工作日之后,就可以恢复地址正常了。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李勤学律师解析:
法人变更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其经营范围、法人性质、活动章程、法人结构形式、经营规模等内容发生更改。法人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其主要类型如下:
1.法人的合并。法人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另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吸收的法人即告消灭,另一法人则存续。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2.法人的分立。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单独法人,原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或者由一个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财、物等,另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立登记,并应及时公告。法人发生分立,它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税务变更等。
李勤学律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办理诉讼案件上千件,非诉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非诉案件的处理能力。在保险合同纠纷、表见代理、亲权、法人格否定方面有独到见解和成功运用。本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