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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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先扣除利息,这种行为合理吗?

利息一般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支付,实践中贷款人为了能够保障利息的收回,会和借款人约定在借款合同成立时支付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使得债务人实际取得的借款减少,这种借款时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合理吗? 网友咨询: 冯某因买房向吴某借款10万,双方约定两年后还款并支付利息为1万元的利息。在订立好借款合同后,吴某直接给了冯某9万,并告知冯某直接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冯某感到吴某这样做非常不“厚道”,但是苦于缺钱没办法,只能先拿9万。那么,吴某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霍强强律师解答:

2024-07-31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可以主张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常发生在朋友之间,当事人碍于情面未约定利息或者仅仅是口头约定,事后对方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想要主张利息,债务人往往以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利息,那么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可以主张吗? 网友咨询: 16年借给朋友10万,约定到18年底还清,结果他只还了1万就不还了,一直催他还也不还,当时也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去法院起诉,能要求他支付利息吗?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黄天桂律师解答: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到期未履行的借款,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2024-07-31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如何起诉?

借出去的钱即使写了欠条,也可能要不回来,今天说明天还,明天说后天还,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更糟的情况是根本是找不到债务人,人去楼空,空留债权人四目相对,面对债务人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况,债权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起诉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网友咨询: 我的朋友向我借款5万元,写下了欠据,声明在借款的当年底还清。后朋友一直没有还这笔钱。在我向其催要的过程中,他与我另行商定,将他在某合伙加工厂的产品卖出后抵付欠款。合伙加工厂的产品没有卖出,朋友也下落不明,我借出的款项迟迟得不到偿还。请问我可

2024-07-31

老赖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至父母名下,应当如何处理?

现在借钱的人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借钱不还,十有八九。实践中债务人变着花样拒绝履行,并且用各种手段转移名下财产,对于这种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网友咨询: 老赖不还账,执行他妻子的部分时,妻子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至其婆婆名下,怎么办? 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解答: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恶意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1、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2024-07-31

审判法院在本地,异地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生活中,不少人常工作往返于多个城市,也因此在多个城市留有财产,诉讼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在审判法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在其他辖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能否在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网友咨询: 审判法院在江苏,浙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解答: 可申请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 《

2024-07-31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流通资金可供执行,但是有不动产的可以被拍卖用以偿还欠款,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呢? 网友咨询: 别人欠我56万,我又欠另外个人38万,都已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执行欠我钱的那个人是每个月扣他的工资(除了他的生活费),他有一套住房可是法院执行的说一套住房不能执行只能扣他工资,可是我也是一套住房;法院执行的为什么就非要强制执行我的住房呢?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

2024-07-31

唐玉昕律师:第三人占有的财产,能否被执行?

根据法院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在生效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第三人所占有的,人民法院能否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呢? 网友咨询: 第三方占据被执行人房屋可以执行吗?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唐玉昕律师解答: 法院查封房产,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如果不是善意第三人,则可以执行。 另外,如果查封时该房屋第三人实际使用,但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将该房屋交给第三人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

2024-07-30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应当如何区分?

民法为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属安放权利义务均衡设置了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实际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何判断该因素属于情势变更范围还是商业风险呢? 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童意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

2024-07-30

苑常茹律师: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要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以其合伙人的信誉和信赖而组成,因此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区别于股东的有限责任。那么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要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新合伙人仍需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苑常茹律师解答: 新合伙人仍需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投资有风险,入伙须谨慎。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前,最好委

2024-07-30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什么权能?

合同债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属于相对权,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合同债权。那么合同债权主要有哪些权能呢? 网友咨询: 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什么权能?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张国兴律师解答: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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