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卖员因“口头差评”报复女房主,入室索要3000元“损失”,犯抢劫罪被判3年2个月。一审宣判后,郑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如何理解抢劫罪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可能构成盗窃罪。
本案外卖小哥趁女顾客打开房门时冲入屋内并将房门关上,用手捂住其嘴巴,向女顾客索要3000元。对峙过程中,郑某将女顾客推倒并控制在地,致使女顾客受轻微伤。虽然最终郑某自动放弃犯罪,没有抢劫成功,但是仍要以抢劫罪(未遂)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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