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两人实施扒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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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两人实施扒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4 12:23 点击: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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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网友咨询:

董某某、代广财及高某预谋盗窃,于2021年4月22日9时左右,由高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0××××海马轿车拉乘董某某、代广财至莱州市朱桥镇朱桥大集,在鱼市附近,三人相互配合,由代广财先后盗窃盛某右侧上衣口袋内“格力G0245D”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12元;盗窃王某羽绒服外兜内的“华为荣耀20i”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99元;盗窃郝某电动车车筐内的“OPPOA8”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99元;盗窃张某衣服兜内“华为畅想10e”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38元。

案发后,失主报案,民警接警后至莱州市朱桥大集南中国石化加油站东侧胡同北侧将回车内的董某某、代广财、高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乘坐的轿车内将被盗手机查获,后发还失主。

董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刘德远律师解答:

董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董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董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董某某多次参与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董某某等属于扒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刘德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行政诉讼。 ⚖️陕西朔风刑辩律师团队主办律师。 ⚖️中国法学会、西安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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