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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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张联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刘成旭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出售,后刘成旭联系被告人纪启贺,纪启贺又联系宋炳豪、王申,共收购纪启贺名下银行卡“四件套”3套、收购宋炳豪、王申名下银行卡“四件套”各2套,此外,张联雪还从刘恩会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3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其中,户名纪启贺尾号6948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宋炳豪尾号4377工商银行账户、户名王申尾号6472农业银行账户、户名王申尾号1262工商银行账户被用作电信诈骗收款,收款金额共计2575171.87元;户名刘恩会尾号1882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刘恩会尾号7978农业银行账户、户名刘恩会尾号6265工商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收款,收款金额共计1293828.66元。
案发后,纪启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了张联雪。
纪启贺,张联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黄楠律师解答:
张联雪、刘成旭、纪启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联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张联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纪启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黄楠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执业宗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我最高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