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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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晚,揭某因赌博输钱后产生盗窃念头,当晚22时45分许至袁州区平安路老火车站附近某快捷宾馆旁一餐馆门口发现被害人卢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未拔车钥匙,揭某上前将该辆摩托车骑走并藏匿至袁州区老火车站风洞口。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
2021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揭某至袁州区东风大街春台公园附近,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所开的麻将馆内,盗走380元现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揭某的带领下缴扣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公安机关在揭某身上扣缴130元现金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
揭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刘艳丽律师解答:
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揭某盗窃二次,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盗窃物品已大部分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刘艳丽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公安及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熟悉刑事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理论及实务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