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入室盗窃也是一种常见的盗窃形式。“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10日凌晨,张雄至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曹某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表一块。
2020年12月20日凌晨,张雄至上述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鲁某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至该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高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华为畅享9S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240元)、现金人民币700元左右;至该小区×号楼×单元×室赵某家中盗窃,未窃得财物。张雄后被抓获。
张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谢伟清律师解答:
张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张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张雄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谢伟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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