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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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凌晨,陈某忠驾驶一辆三轮车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某村出发,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高桥村宜彝高速公路上,沿途将工地上的电焊机、电焊线、焊机电源线、振动器、螺纹钢盗走,在驾车逃离过程中,被施工人员发现并抓获。后经鉴定,该批被盗设备总价值2726元。陈某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震宇律师解答:
陈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陈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张震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