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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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1日,马某驾驶核载9人小型普通客车,以100元/人的价格在浙江省东阳市、义乌市等地搭载了19名乘客驶往江西省,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22%。途中被高速交警发现后,马某驾车从高速开化收费站闯卡后驶入开化县城,在县城内两次停车卸载乘客。随后,马某驾车沿县道继续驶往江西,途中被交警查获。马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马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军静律师解答:
马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马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杨军静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杨军静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服务,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赡养等婚姻家事案件,房产买卖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现为昆明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