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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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左右,吴晓超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5号院附近,从被害人廖某停放的奥迪车后备箱盗窃白酒数瓶。
2021年4月7日2日凌晨,吴晓超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4号楼南侧,从被害人王某停放的奥迪车后备箱内盗窃茅台酒1箱,后将酒销赃。经评估,涉案茅台酒单瓶价值人民币307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474元。
2021年4月22日,吴晓超被民警抓获。吴晓超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2万元,王某对吴晓超的行为表示谅解。
吴晓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牛锦江律师解答:
吴晓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吴晓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吴晓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牛锦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学位,曾任职于检察机关、纪检委,具有丰富的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本着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