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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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苗苗于2019年5月1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2号三层乐唱KTV宿舍内生下一男婴,后杜苗苗用手捂住男婴的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杜苗苗将尸体连同一床条纹褥子等物品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丢弃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2号初色海鲜饭店西侧垃圾房门外。2019年5月2日,在民警对杜苗苗进行一般性盘查询问时,杜苗苗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后民警于当日将杜苗苗传唤到案。
杜苗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成斌律师解答:
杜苗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杜苗苗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加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杜苗苗怀孕时年纪尚轻,在其得知自己怀孕后亦缺乏亲友的帮助和关爱,其独自面对突然降生的婴儿,在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未能理智行事,在其所住宿舍内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综合考虑杜苗苗犯罪时的动机、手段、场所等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一定区别,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犯罪,故依法可对杜苗苗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杜苗苗并非预谋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故可对杜苗苗酌予从轻处罚。
成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成斌律师,男,专业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担任多家学校、综合性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理论与实践功力深厚,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擅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办案风格严谨、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