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3月13日21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旅馆附近,任雨年、王红卫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1、陈某发生纠纷并互殴。其间,任雨年持尖刀刺扎杨某1、陈某致二人受伤倒地,后杨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杨某1符合被他人用尖刀类利器扎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陈某构成轻伤二级。
任雨年于2021年4月21日向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公安局投案,王红卫于2021年6月12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查获归案。
任雨年、王红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卓辉律师解答:
任雨年、王红卫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任雨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红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任雨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构成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王红卫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卓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卓辉律师,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及非诉类法律服务,在非诉类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擅长包括公司运营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顶层设计、股权投融资等,现在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