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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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21时许,赵玮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号其居住的西厢房内欲自杀。因不想将其女儿刘某1留给父母增加负担,遂趁刘某1熟睡之时,用塑料袋闷堵其口鼻致刘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赵玮将屋内煤气打开自杀未遂。赵玮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且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杀害刘某1的犯罪行为。
赵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刘宏光律师解答:
赵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赵玮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其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刘宏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宏光律师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系,2018年成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是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1年合伙成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郴州)分所,目前是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郴州)分所一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