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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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间,李文予使用以其本人身份证申领的北京银行及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共计人民币128301.85元未偿还。
2017年8月16日,李文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文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张丽梅律师解答:
李文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文予在办案机关掌握的恶意透支浦发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如实交代了其他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依法应以自首论,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张丽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办理过众多刑事、婚姻家事及各类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并熟知公检法的办案程序和习惯,会根据当事人的案件自身情况,确定最合理的诉讼策略,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