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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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13 12:19 点击: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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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自2000年至2002年底,王义担任水电一局松江河施工局引英入连项目部项目经理,2003年至2010年4月,担任水电一局南水北调磁河项目部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

2009年2、3月间,王义伙同毕某,利用毕某曾担任水电一局松江河施工局局长、王义曾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支付土地复耕协调费及施工费的名义,套取水电一局工程款人民币52万元,事后王义分得25万元。

侦查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王义涉嫌犯罪的线索后,通过水电一局纪委联系,于2015年3月14日将王义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3月17日,王义主动向单位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剩余赃款已由毕某、刘某1退缴。

王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姜亮律师解答:

王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鉴于王义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毕某等人共同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姜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姜亮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理论深厚,经验丰富,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企业与政府间重大行政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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