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渝北宝圣湖派出所接到辖区一体彩店报警,称有人在他们店里偷彩票。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将男子邓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据悉,邓某先后在3家福彩店盗窃了42张总价值1000余元的彩票,并兑换了中奖金额830元,6月2日,邓某再次进入店内,没想到被店老板抓了个正着。
那么对于邓某兑换的这830元是否要记入盗窃金额中呢?
答案是需要。因为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而彩票就属于有价证券,所以对于彩票兑换的奖金也应当一并记入盗窃所得中。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