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男子找网恋女友解决纠纷竟持刀捅伤过路女孩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刑事 > 刑拘!男子找网恋女友解决纠纷竟持刀捅伤过路女孩

刑拘!男子找网恋女友解决纠纷竟持刀捅伤过路女孩

时间:2024-09-18 13:06 点击:81 次
字号:

近日,江苏无锡太湖高级中学附近发生一起当街伤人案,有1人受伤。据了解,男子蒋某与自己的网恋女友发生矛盾,误以为一过路女孩系其网恋女友的女儿,便拿刀捅伤对方进行报复,后被路人共同制伏。目前该女孩经救治无生命危险,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现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群众,警方已启动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作。

那么误杀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杀错了人并不属于过失犯罪,打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的认定。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实施了杀人举动,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本案中,蒋某因为与网恋女友发生矛盾于是想要报复,由于将过路女孩误认成其女友女儿,持刀捅伤女孩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被路人制伏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蒋某的行为依然属于故意杀人罪,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蒋某故意捅伤他人,由于被制伏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因此,对其判刑时可以在以上刑期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民法典》183条有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的几名群众发现蒋某持刀捅伤女孩后,不顾个人安危协助警方制伏蒋某,抢救了女孩,几名群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同时如果有人因此受伤的,还可以要求侵害人蒋某赔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