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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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4-07-25 11:57 点击:1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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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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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云南恒沁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解答: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云南恒沁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解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徐娟律师简介

全日制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擅长各类常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主攻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刑事辩护,办案理念:用心服务、为您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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