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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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沈健律师解答: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停顿下来是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出于自愿而停止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应属于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沈健律师解析:
犯罪形态,即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类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沈健律师简介
沈健律师长期担任大型国家媒体和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法律顾问。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法、企业合规、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仲裁实务和诉讼胜诉经验。沈律在日本长期工作,对日资企业法律服务具备业界一流的经验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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