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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一般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的报警后,会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指派不少于二名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交警到现场之后,首先会出示工作证、执法证等。接下来就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引导车辆行人绕行、有危险物品的及时上报、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等。 在此之后会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场进行勘查,比如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其中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察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交通警察还应当采集、提
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怎么确定? 网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怎么确定?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解答: 1、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 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公司法人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
农村房屋买卖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法》做出的司法解释里表达的观点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而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3月20日,刘某北在邯郸某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现场14人受伤,目前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目前刘某北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人员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则要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主体

2024-08-10
单位犯罪的概念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现状 (一)“两高”有关解释 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这是有关单位犯罪总则性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调整:按照宽严相济原则整体调整记分分值和记分项目、优化记分梯次、减少一次记满12分的记分行为。 新办法实施后将推行学法减分制度,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如果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可以在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后,申请在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最高可以扣减6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去接妻子回家的途中,四川隆昌的唐先生在顺风车平台接了2名同行乘客,目的地正是妻子所在的家乡。但途中,他所驾轿车意外遭遇事故,在随后的理赔中保险公司以他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赔商业险。唐先生不服便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偿。 本案中,唐先生开的顺风车虽然进行了收费,但是顺风车主要用途是自用,顺路搭载乘客只是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方便,其本质上是一种顺便行为,而收费的目的是分摊成本;所以顺风车本质上是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由此可以认定唐先生没有明显增加车辆风险,也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会以保证的形式来获取他人的信任,在此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就有可能产生,那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沈余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
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应当给予方便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侵害相邻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存在争议。那么相邻权受损的特征有哪些,相邻权受损有哪些特征? 网友咨询: 相邻权受损的特征有哪些,相邻权受损有哪些特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解答: 相邻权受损有以下特征: (1)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必然发生在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必然是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不构成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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