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接妻子回家的途中,四川隆昌的唐先生在顺风车平台接了2名同行乘客,目的地正是妻子所在的家乡。但途中,他所驾轿车意外遭遇事故,在随后的理赔中保险公司以他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赔商业险。唐先生不服便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偿。
本案中,唐先生开的顺风车虽然进行了收费,但是顺风车主要用途是自用,顺路搭载乘客只是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方便,其本质上是一种顺便行为,而收费的目的是分摊成本;所以顺风车本质上是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由此可以认定唐先生没有明显增加车辆风险,也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所以保险公司是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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