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接妻子回家的途中,四川隆昌的唐先生在顺风车平台接了2名同行乘客,目的地正是妻子所在的家乡。但途中他所驾轿车意外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以他“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赔商业险。唐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6260元。审理后,隆昌市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先生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唐先生此次利用相同路线之便分担成本,属典型的共享出行的顺风车运行模式,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没有明显增加车辆风险;而保险公司以唐先生“从事非法营运”,增加了车辆运行风险为由拒赔,不符合拒赔的事由,也与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因此,保险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属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唐先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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