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校之间存在人事争议,教师要求解除合同等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法院管理范围?如果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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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获得通过,其现在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此类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吗?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乐冬胜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1、非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9年修正的《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根据该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争议纠纷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述争议不由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救济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宜受理此类纠纷。
2、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乐冬胜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乐冬胜律师:乐律师专职律师,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非常了解当地的司法环境。乐律师秉承“您的过去我无法改变,您的未来我全力以赴,不负重托。”的理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