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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校之间存在人事争议,教师要求解除合同等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法院管理范围?如果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如何维权? 网友咨询: 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获得通过,其现在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此类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吗?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乐冬胜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非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用人我单位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后要求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拒绝补签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网友咨询: 我公司两个月前招聘了一名新员工,由于人事工作失误,未在该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发现后决定立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但该员工却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针对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乐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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