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规将路人碾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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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法规将路人碾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8 12:50 点击:1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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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双方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途发生交叉的过程。

网友咨询:

4月8日17时,陈美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438线由西往东行驶至S438线与G346线交叉口后右转弯驶入和县乌江乌江西大街,继续沿和县乌江乌江西大街由北往南行驶。17时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G34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S438线与G346线交叉口后直行驶入和县乌江西大街时,该路段西侧无专用非机动车道,曹某驾车在慢车道靠右侧一条2米宽的通行范围内行驶。17时02分,陈美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乌江政府西侧门前无标线路段时,向右变向驶向路口右侧直行(合并右转弯)车道过程中,碰撞右侧同向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曹某倒地,后被辗轧当场死亡。

案发后,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曹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34km/h-35km/h。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陈美法驾驶机动车向右变向驶向路口右侧直行(合并右转弯)车道过程中,疏于观察,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美法在交警到达现场时主动表明身份,系主动归案,并对其发生事故的过程供认不讳。陈美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李胜春律师解答:

陈美法作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A2照的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向右变道行驶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疏于观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美法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时能主动表明身份,对案发经过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系过失犯罪,陈美法的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李胜春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胜春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博士,三届荣获“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称号。现为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腾讯-大粤房产律师团成员,律师培训师,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市益阳商会监事长、法律顾问。李胜春律师拥有一支高专业化、高效率、高诚信并富有凝聚力的律师团队,李胜春律师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9年(其中律师执业26年),承办过几千件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业务功底深厚。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技能。先后为多家全国闻名的上市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与个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李胜春律师对涉及的众多服务领域,都具有出色的专业服务,与客户合作无间,能真实、透彻地了解每位客户所在领域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提供富于创新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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