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碾压

碾压 相关话题

TOPIC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双方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途发生交叉的过程。 网友咨询: 4月8日17时,陈美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438线由西往东行驶至S438线与G346线交叉口后右转弯驶入和县乌江乌江西大街,继续沿和县乌江乌江西大街由北往南行驶。17时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G34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S438线与G346线交叉口后直行驶入和县乌江西大街时,该路段西侧无专用非机动车道,曹某驾车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5月19日3时许,佟秀松驾驶黑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兴路58号附近,车辆从主路向辅路并道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横过和兴路某的行人张某撞倒,因车辆碾压致张某当场死亡。佟秀松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哈尔滨市公安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统计数据,在全球每年约有125万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丧生,每天就有3千多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然后受伤人数更是高达5000万人。全球每年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85万亿美元。 网友咨询: 12月31日20时4分许,江东茂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水口镇方向沿S120线往五华县河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120线373KM+500M兴宁市********时,碰撞前方道路右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法芳,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江东茂、行人陈法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网友咨询: 3月9日21时25分许,李某驾驶豫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106国道濮阳县金堤河大桥处时,撞倒过路行人刘某后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1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网友咨询: 12月10日9时许,韩峰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108国道“1621KM+690M处”(城固县沙河营中学对面路段)时,与同向右侧李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皖F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轮胎碾压李某甲头部,致李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交通事故中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韩峰
张某某的行为是以直接驾车撞击、碾轧的残忍、恶劣手段,积极地追求本案被害人其女友王某某的死亡后果发生,责任要素是典型的直接故意,嫌疑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网友询问: 8月2日11时53分,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在辖区某游泳馆门前,一男子驾车将一女子撞伤倒地。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矛盾将女友王某某驾车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现场视频,一女子躺在地上,一辆白色汽车对准躺在地上的女子碾压过去,撞开另一辆白色轿车后,又掉头再一次碾压女子,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7月22日21时许,张九龙醉酒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长山街由南向北行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路口左转弯时,碰撞碾轧由东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于某1,致被害人受伤、车某。经抽血检测,张九龙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4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由于交通事故腹部遭受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其肝脏破裂,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
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网友咨询: 7月2日10时40分许,苏小波驾驶车牌号为渝AJ××××号轻型货车从彭水县城出发下乡销售蔬菜、水果,当车行至彭水县李长坡至亭子村4KM+400M(小地名:田湾)一上坡路段时,被害人梁某1示意欲购买蔬菜,苏小波临时停车后到车厢内拿蔬菜,梁某1在车尾处等待。 因苏小波操作不当,车辆后溜将梁某1撞倒并碾压,车辆撞到公路左侧一蓄水池池壁才停下。苏小波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闫伟于2020年8月2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东水泉路路口南侧路口,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倒车时,适有王某在车辆后方,重型自卸货车与王某接触后碾轧过其身体,致其死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闫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闫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闫伟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3日2时50分许,李奇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与木燕路交叉口西侧处,适有徐某由东向西行走至此,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与徐某身体相撞致其死亡。 经鉴定,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所受损伤存在碾压伤。经认定,李奇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为无责任。李奇后主动到案。 李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胡丹律师解答: 李奇违反交通运输管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