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轿车与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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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轿车与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7 11:57 点击:1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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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张秀印于12月19日19时17分许,驾驶鲁QW6V98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装部T型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沂水县王某3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王某3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张秀印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秀印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其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张秀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倪秀林律师解答:

张秀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秀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张秀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自愿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倪秀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业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尽心帮助需要法律的委托人是我从事律师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最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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