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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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17时40分许,刘钦利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福田牌125型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小莱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莱线海阳市小纪镇驻地“电焊加工”门市店西处,与其前方步行的贾某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某3受伤,贾某3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贾某3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钦利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刘钦利向过路人赵某求助拨打了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一起前往医院抢救伤者,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医院将其带回归案。
刘钦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赵海峰律师解答:
刘钦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钦利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据情赔偿。
刘钦利案发后让路人打电话报警,并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赵海峰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赵海峰律师,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坚持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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