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在法律上认可吗?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婚姻 >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在法律上认可吗?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在法律上认可吗?

时间:2025-07-04 12:59 点击:62 次
字号: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那么,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在法律上认可吗?

网友咨询: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我5万元精神损失费,3年内付清。然而直至履行期届满,他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这笔款项,想问一下,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张春雷律师解答:

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则已经生效,对于过错方,自愿补偿另一方的精神损失费,于法不悖,也是符合过错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因此,补偿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其过错方依法有义务支付精神损失费。在具体的协议离婚中所约定的精神损失费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张春雷律师解析:

在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是有条件的,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起诉,三是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张春雷,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有近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集民商、私募基金、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于一身,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