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竞合时,能否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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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竞合时,能否发生善意取得?

时间:2024-12-23 13:09 点击:1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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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情况不存在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竟合,因为无权处分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2.你说的情况不完善,善意取得要支付合理对价,他支付的价款是否属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他在交易时是否尽了审慎义务?得完善条件,否则很难判断

网友认为:

首先类推解释要慎用,不说在这个案件目前的叙述中是不是类推为无权代理。

其次,要知道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中一个很重要的点是有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

再次,咱们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分析一下,由于你并没有提供甲与丙的对话详情,所以,只能通过合同来确定他属于竞合还是仅仅是无权代理(广义的)。这是共同共有,在是否出卖上,甲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签字,所以,甲签字并非无权。

但在合同上,你说了他写了乙的名字,所以,是无权代理乙。所以,本行为仅仅是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共同点在于无权,所以,要区分它们或者是判断竞合,不能通过相同点,否则这一行为岂不也可能和欺诈竞合了?

最后,假如这个房子是乙和丁的,而甲却签了甲和乙的名字来卖房,这才是无权处分个代理的竞合,因为甲在这笔交易性根本没发表意见的权利。回到你的问题,这个房子是甲乙共同共有,如果仅仅甲在合同上写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属于无权处分,因为他不具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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