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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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时间:2024-12-23 12:44 点击: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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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总》中的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债务”,既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无效,一个无效的合同怎么还会有合同债务?这个合同债务是指缔约过失之债,不是违约之债,违约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民法总则用的是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该条是任意性规定,相对人可以选择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此时可以按照法律行为有效,参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执行而已。在代理人无能力履行、无条件履行、债务专属于被代理人自身等情形,这种继续履行不可能实现,只能转为损害赔偿。不过在隐名代理之中,窃以为这种合同债务可以是因违约产生的继续履行。

网友认为:

因为这个问题是上午修改的,记得不清楚,《理解与适用》中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无权代理人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赔偿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生的损害。

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应该是继续履行的意思,而赔偿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生的损害与之并列,可见是违约责任。

不同意《理解与适用》的说法,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除非这是表见代理,此时被代理人应当履行,被代理人由于没有消除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理应承担后果。在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无权代理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怎么要求代理人继续履行呢?例如公司委托他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代理人不具有经济能力和生产条件,如何要求代理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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