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认为:
因为这个问题是上午修改的,记得不清楚,《理解与适用》中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无权代理人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赔偿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生的损害。
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应该是继续履行的意思,而赔偿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生的损害与之并列,可见是违约责任。
不同意《理解与适用》的说法,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除非这是表见代理,此时被代理人应当履行,被代理人由于没有消除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理应承担后果。在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无权代理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怎么要求代理人继续履行呢?例如公司委托他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代理人不具有经济能力和生产条件,如何要求代理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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