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后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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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后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时间:2024-07-31 12:44 点击:1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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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一方负有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钱的义务,但是对方拒不支付或者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导致已经经过了法律文书上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期间届满后又支付的,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呢?

网友咨询:

离婚一年后执行给对方钱需支付利息吗?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解答:

未按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键要看法院判决书是如何判决的,延迟履行法院判决的履行金的问题,牵涉到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判定赔款并判定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自的,要按债务人实际欠款的年限计算。

1、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张海霞律师解析: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确定履行期间的,应当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否则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利息的后果,如果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张海霞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从事专业诉讼业务近20年,累计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任职:北京合同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调解员;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专家律师;北京晚报特约释法律师;中国妇女杂志社释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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