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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刘相周伙同郝某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急需大量资金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段某、赵某、刘某1、刘某2、徐某1、李某、郭某、孙某共计人民币1065.1万元。其中骗取段某人民币555万元、刘某1人民币203万元、赵某人民币51.5万元、刘某2人民币31.4万元、徐某1人民币75.6万元、李某人民币104.1万元、孙某人民币24.5万元、郭某人民币20万元。所获赃款被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李跃忠虚构能办理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事实,先后以“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网络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名义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并以办理国家事业编需要缴纳入职费为由,伙同杨维春骗取被害人苗×、蔺××等23人共计人民币426.8万元;李跃忠还以上述手段单独骗取被害人田××人民币10万元、穆×1人民币40万元。 2021年6月至7月间,李跃忠冒充国家事业单位领导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丁万友以合伙买卖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某村树木为名,骗取被害人孟×2的信任。2021年5月19日下午,孟×2将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某大街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延庆县支行营业厅中取出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作为投资款,交予丁万友。次日,丁万友借故携款潜逃,并将赃款挥霍。2021年10月30日,在丁万友亲属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丁万友抓获。丁万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谢伟清律师解答: 丁万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4月至9月间,聂鑫在北京市丰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内,虚构单位购买一批援外物资结账、购买办公用品或父亲病重等理由,骗取同事李某、魏某、张某1、周某1、包某等23名被害人借款或借刷公务卡、信用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案发后聂鑫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56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635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张某1、吴某对被告人聂鑫表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3月至11月间,宋亚宁伙同张宇虹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高价拍卖收藏品需交纳验资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罗某、姜某等11人人民币共计70余万元及第四套人民币收藏品等物品。其中宋亚宁参与的诈骗金额为73.8万元,张宇虹参与的诈骗金额为70.65万元。上述赃款均已损失。 宋亚宁,张宇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张向中律师解答: 宋亚宁、张宇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何玲虚构自己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原石油分公司滨河加油站员工的身份,以可低价购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油卡、托管资金返还高额利润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杨某11钱款,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等,造成杨某1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间,王文伶虚构投资房产、高息放贷等事实,以给付高额收益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傅某、李某1、朱某、兰某、匡某、刘某1、李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 王文伶于2019年4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投案。 王文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邹鸣律师解答: 王文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间,李存理虚构能从其工作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天通苑支局西二区支行拿到低价中石化加油卡的事实,以转卖能够赚取差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中石化加油卡,骗取赵某1、杨某1、郑某等人人民币1800余万元。 2018年8月底,李存理虚构其单位出售低价中石化加油卡的事实,通过伪造《委托收款协议》,冒用中国邮政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3月至5月间,牛泽宁谎称与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领导相熟,能够以优惠价格购车,骗取被害人陈某、包某等六人的信任,收取购车款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等。 牛泽宁于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牛泽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鲁照聚律师解答: 牛泽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牛泽宁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间,郝铮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银行东直门外支行等地,虚构可将被害人的钱款用于投资或放贷并获取高额返息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绿某、宋某、白某等24人给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经查,上述款项主要被郝铮用于归还债务及消费。 2021年8月2日,郝铮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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