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行人

行人 相关话题

TOPIC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邱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5时57分许,驾驶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方向往新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东正奥园小区附近时,将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甲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宋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5月19日3时许,佟秀松驾驶黑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兴路58号附近,车辆从主路向辅路并道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横过和兴路某的行人张某撞倒,因车辆碾压致张某当场死亡。佟秀松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哈尔滨市公安
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近三年,中国交通事故年均发生数23.19万次,交通事故年均死亡人数6.3万人 。 网友咨询: 邱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5时57分许,驾驶吉XXXXXX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东昌区石油化方向往新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东正奥园小区附近时,将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甲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网友咨询: 7月13日20时35分许,张龙刚驾驶车牌号为晋M×××××北
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网友咨询: 3月3日20时50分许,陈崇卫驾驶豫N×××××号雪佛兰轿车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逃逸之时,对于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可能有认识,也可能没有认识,但无论有无认识,都只能在定交通肇事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网友咨询: 2月29日18时40分许,丁新征驾驶其亲戚郑彩霞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沟县郝白线Y011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潭镇丁家村南约300米处时,撞到步行的丁某2和张某,造成丁某2、张某死亡,豫A×××
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这个恐怕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可就有很多人偏偏图近,想走捷径。而且还不分年龄段。横穿马路不但危险,害人害己,关键是有时候会很尴尬,一不小心很容易成为“风景”线,吸引司机的注意导致交通事故。 网友咨询: 12月27日10时许,陈必松驾驶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43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设有限速70Km/h标志牌)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江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必松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荆门市公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是意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当时报案了的话,或是之后报案也行,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还是谁要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是需要由交警部门来认定的。 网友咨询: 2月20日9时许,杜雨驾驶闽HK××××号小型轿车至南平市建阳区××乡××路××路段取快递,车辆停在道路右侧单白实线上,道路为平直机非混合道,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杜雨取件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准备起步时发现夏某缓缓在贴近道路单白实线处迎面朝其车辆走来,夏某有转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网友咨询: 3月9日21时25分许,李某驾驶豫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106国道濮阳县金堤河大桥处时,撞倒过路行人刘某后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成州(西和)律师事务所卢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12月31日14时许,钟以顺驾驶鲁Q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路××路东,在路边停靠打开主驾驶室车门时,与陈某驾驶的沿俄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捷马”牌电动二轮车相剐蹭,陈某摔倒在地,双方协商后各自离开现场。同日下午,陈某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