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行人

行人 相关话题

TOPIC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也是人类为克服监狱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 重报应惩罚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网友咨询: 8月25日19时许,罗远东驾驶车牌号为渝BR***的普通摩托车,沿某面山大道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某大道环城路口时,将正在横过人行衡道的行人霍某刮撞,致行人霍某受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18日8时许,孙立军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房山区房山西环路2公里300米处,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付某驾驶的“大江”牌摩托车左后部在非机动车道内相撞,栗某、栗某1被从车内撞出受伤,后栗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经鉴定,付某驾驶的“大江”牌摩托车为机动车。经认定,孙立军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为次要责任,栗某、栗某1无责任。经鉴定,栗某1符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闫伟于2020年8月2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东水泉路路口南侧路口,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倒车时,适有王某在车辆后方,重型自卸货车与王某接触后碾轧过其身体,致其死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闫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闫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闫伟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3月3日19时许,王洪驾驶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桥西时,适有行人王某1在前同向步行,电动自行车前部将王某1撞倒,王某1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6日21时21分死亡。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王洪驾驶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网友咨询: 2020年9月23日6时许,武洪酒后驾驶“思域”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丰路沙河地铁站迤北处时,其车前部将由东向西步行的钱某撞到,造成钱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钱某符合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3日2时50分许,李奇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与木燕路交叉口西侧处,适有徐某由东向西行走至此,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与徐某身体相撞致其死亡。 经鉴定,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所受损伤存在碾压伤。经认定,李奇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为无责任。李奇后主动到案。 李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胡丹律师解答: 李奇违反交通运输管
我们知道,在驾驶过程中,应当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有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为避让行人急刹致追尾如何定责呢? 网友询问: 礼让行人导致车辆追尾,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朱艳梅律师解答: “为躲避行人急刹车”说明刹车行为不是故意的,而是事出有因,是合法行为;同时,后车在行车过程中应该注意观察前车的情况,并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因为前车合法紧急制动而追尾前车,后车理应负全责。当然,应该报警和拨打报险电话,最终由警方界定。 一般是后车负全部责任。追尾
滨江道一广告布挡板被大风吹落,砸伤两名行人一事上了热搜,虽然伤者没有生命危险,但是也受到了一定的外伤损害,应该向相关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广告牌倒塌、坠落砸伤行人,广告牌所有者承担责任。因为广告牌在设置安装时应该保障其在正常风力波动范围内的安全,同时应当注意平时的维护检查,消除潜在危险,避免其突然坠落、倒塌给行人造成损害。所以,受伤行人可以向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主张赔偿责任。 该案中属于意外还是过失? 该案中广告牌是由于风太大而被吹落,谁都不能提前预见,并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应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章,均须对其致伤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二、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章的情况下,如机动车驾驶人客观上有能力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不减轻其对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章的情况下,如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则前者行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后者的赔偿责任。 四、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与
交通事故在我国经常发生,而有一些行人为了图方便而横穿马路,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也比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一、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