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逃逸之时,对于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可能有认识,也可能没有认识,但无论有无认识,都只能在定交通肇事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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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18时40分许,丁新征驾驶其亲戚郑彩霞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沟县郝白线Y011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潭镇丁家村南约300米处时,撞到步行的丁某2和张某,造成丁某2、张某死亡,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新征驾车逃逸。3月1日凌晨2时47分丁新征又驾车返回到事故现场报警,后随交警人员到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新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丁新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廖琪芳律师解答:
丁新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丁新征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交警人员,并随交警人员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新征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新征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廖琪芳律师补充: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廖琪芳律师目前担任柳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柳州市妇女维权律师团成员、广西区人民调解员、弯塘社区及柳侯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曾获柳州市2015-2017年度优秀律师、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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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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