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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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21时25分许,李某驾驶豫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106国道濮阳县金堤河大桥处时,撞倒过路行人刘某后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成州(西和)律师事务所卢娇娇律师解答:
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李某的谅解;濮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卢娇娇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卢娇娇,系甘肃成州(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持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心尽力服务于每一个当事人。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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