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牵引车与轿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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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牵引车与轿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5 13:01 点击:1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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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网友咨询:

1月18日5时5分许,唐宝昌驾驶半挂牵引车载货由沈阳市加油站驶出,在沈营线上由东向南转弯。此时,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沈营线上由南北向行驶,撞上唐宝昌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左前部。致轿车受损,李某外伤、胸腹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头皮挫伤,左膝软组织挫伤。轿车上的乘车人金某不同程度受伤,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唐宝昌驾车逃离现场。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1月26日死亡。经鉴定,杨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唐宝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月20日,唐宝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唐宝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解答:

唐宝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唐宝昌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事项说明书》,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存在逃逸情形的,事故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

张凯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对于将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作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仍应履行基本的提示义务,否则该种免责条款仍然无效。

张凯,男,学士学历,中共党员,2015年从区检察院转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擅长刑事领域及民事领域纠纷。民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侵权纠纷等。刑事:盗窃、抢劫、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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