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损害赔偿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4-05-25 11:21 点击:69 次
字号:

导语: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进行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作业。在进行这类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案例:小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所在的工地正在进行高空作业,需要使用吊篮进行悬挂作业。然而,在进行作业时,工地管理人员没有正确固定吊篮,导致吊篮突然脱落,造成小明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单位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工地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小明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在确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作业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等;其次是作业人员是否遵守了安全规定,是否正确使用安全装备等;最后是环境因素,如天气、设备状态等是否对作业造成影响。

总之,在进行高度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安全第一,责任无忽。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